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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兴区通报一批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2-07-31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319
   1、北京炙味轩餐饮中心,你(单位)(餐饮服务提供者)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 
  2、北京芸吉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,你(单位)(餐饮服务提供者)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 
  3、北京溪锦兴晔饭店,你(单位)(餐饮服务提供者)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 
  4、北京乡村小馆餐饮有限公司,你(单位)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5、北京聚乐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你(单位)未记录食品台账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 
  6、北京秋田舍餐饮有限公司,你(单位)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